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330民初34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昆仲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凤县人民政府、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装饰有限公司、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陕西长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昆仲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原告南京昆仲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昆仲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赵继红
审判员 张小斌
审判长 邵玉君
书记员 刘虹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