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民终157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甜,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若梦,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东街153号。
法定代表人: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秀,陕西哲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媛,陕西哲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秦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2号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谢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晗冰,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琦,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抗震公司”)、西安秦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华燃气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9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琪独任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甜、刘若梦,被上诉人西部抗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秀、祁媛,被上诉人秦华燃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晗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发回重审或改判**承担的损害赔偿比例;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西部抗震公司、秦华燃气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仅依据秦华公司单方做出的《天然气闪爆事故调查报告》即认为天然气闪爆并引起着火的是由于鼠咬导致,认定**对该闪爆事故存在主要过错,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庭审中,秦华公司出具的《天然气闪爆事故调查报告》与其提交给**和西部抗震公司的调查报告存在明显的差异,足以证明其单方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不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原审法院应当向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即使本案中天然气闪爆的原因是由于鼠咬,**认为该闪爆原因应当定性为意外事件,同时该意外事件的最主要原因是基于秦华公司未能尽到定期上门安检致使**无法发现该意外事件而产生,对此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应由秦华燃气公司承担。原审法院仅认定秦华公司未履行上门检测义务,存在瑕疵,酌情分担财产损失10%的赔偿责任,责任分配不公。二、西部抗震公司未能尽到疏通消防通道的责任,导致消防车无法畅通进入,对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原审法院未查明该事实。三、原审法院直接判决**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错误的将**判定是黄晓东唯一的财产继承人,影响**的合法权益。黄晓东遗产截至目前为止尚未开始继承,并且因为黄晓东身故时,其父亲仍然在世,存在其他法定继承人,而其他法定继承人可能继承的死者黄晓东的份额却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损害**的合法权益。
西部抗震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请求二审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二、一审法院认定西部抗震公司对本案无任何责任,以及一审判决财产损失金额294100.8元,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一审判决仅支持了西部抗震公司垫付的抢修、维修工程花费294100.8元财产损失,对于西部抗震公司实际垫付的结构鉴定费、造价咨询费、房费费用、不锈钢波纹管采购安装费、律师费等近83721元财产损失未予认定,西部抗震公司认为前述损失也系直接损失,但未再提起上诉,**不应当就案件的财产损失金额再予以不满。西部抗震公司对本案闪爆事故的产生无责任,**及秦华燃气公司应承担100%的赔偿责任。“燃气胶管遭鼠咬破导致燃气泄漏”是本次闪爆事故出现、本案财产损害产生的根本和直接原因。而燃气胶管、燃气泄漏与西部抗震公司无任何关联。本次事故系天然气闪爆,而非火灾。案涉财产损害系因天然气闪爆损坏,具体为门窗、玻璃、灯具等碎裂,以及西部抗震公司提交的《主楼抢修维修工程施工合同》、《主楼抢修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审计报告》,均为爆炸瞬时产生。**一、二审所提消防通道疏导与闪爆事故没有任何关系,消防通道没有阻塞,消防队的出警是符合程序的,消防没有责任。关于消防队和消防责任问题,一审也已经开具调查令给**,其未能在法定时限内承担举证责任。**所言消防问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本案不是意外事件,是共同侵权。关于**、秦华燃气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比例问题,西部抗震公司尊重二审法院判决。西部抗震公司认为本案属共同侵权,应由秦华燃气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四、**系死者黄晓东的唯一法定继承人,一审法院判决**在死者黄晓东遗产限额内承担责任正确。**辩称的黄晓东还存在其他继承人,未提交证据印证。一审判决前,**已经继承了黄晓东的遗产。事故发生后,黄晓东之独生女**出具委托书,委托其母亲周秋风办理黄晓东的遗产继承事宜。黄晓东的遗产应先用以清偿其自身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债务。现**已经领取了黄晓东生前所有银行存款、黄晓东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秦华公司给付的黄晓东援助资金18万元、黄晓东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40935.47元、黄晓东职工丧葬费3500元、抚恤金86280元,并实际占有西部院2号楼3单元4层东户房屋,故作为继承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秦华燃气公司辩称,一、根据秦华燃气公司的事故调查报告及一审提交的相关照片可以观察到涉案燃气胶管存在明显鼠咬痕迹。事故原因为燃气胶管被鼠咬破损造成燃气泄漏所致,同时依据国家燃气管理相关法规规定,燃气胶管属于**维修、安检范围。燃气胶管属于燃气燃烧器具的附属设备,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9条、第27条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及连接管的法律责任主体为燃气用户。二、涉案住户未能尽到法定注意、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涉案住户作为具备多年生活经验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日常生活中应当具备基本的生活常识,特别是对供电、供气等容易对人身安全构成隐患的生活设施要具备足够的注意义务,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其应当定期对法定职责范围内的燃气燃烧器具及相关附属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更换,涉案住户其未能及时对前述设备尽到注意、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三、秦华燃气公司作为燃气供应单位,已经尽到了相关维修、检查、提示义务,不应承担责任。秦华燃气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对该小区进行定期入户安检,涉案2-3-402住户到访不遇,秦华燃气公司无法进门检测,原审已提交其相邻住户安检纪录为证,证明秦华燃气公司已经尽到相关义务。四、城镇燃气不属于《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规范范围,本案应当适用过错责任。根据现有事实、证据,本案的损害结果系**的父亲未尽法定管理义务所致,与秦华燃气公司无关。五、原审法院为各方诉讼参与人提供了充分的举证期限,并按照相关规定为**出具了《调查令》。六、**上诉称如闪爆原因系鼠咬导致,则应当将该闪爆原因定性为意外事件,且应当由秦华燃气公司承担责任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七、秦华燃气公司在与本案事故无因果关系的情形下仍然向**提供了人道主义援助18万元,秦华燃气公司如再因本案增加责任有失公允。
西部抗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秦华燃气公司向西部抗震公司赔付西部抗震公司垫付的工程款、住宿费等共计357821.8元;2.判令**、秦华燃气公司向西部抗震公司赔付律师费损失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秦华燃气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15日6时25分许,西安市碑林区建东街西抗震设计院小区2号楼3单元4楼东户发生天然气闪爆事故,造成住户黄晓东死亡,小区居民楼相关住户的建筑物专有部分、建筑物共有部分损坏。2020年5月15日秦华公司作出《西安秦华天然气有限公司“5.15”建东街西部抗震设计院2号楼3单元4楼东户闪爆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事故原因分析中载明:“该户燃气胶管有鼠咬破损痕迹,可确定该处为燃气泄漏部位”。该小区为西部抗震公司家属区,2020年5月18日西部抗震公司与陕西建工新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陕西建工新型建设有限公司承包西部抗震公司家属区爆炸后主楼抢修、维修工作。抢修、维修工程参照建设单位指定结合家属区实际情况对住户门窗维修、更换,楼梯间墙面刷白,楼梯间照明,进户电线,雨水立管,现场危险物清除等建设单位指定的工程进行抢修维修,并达到建设单位要求的标准。为了给家属区住户更换不锈钢波纹管,西部抗震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西部抗震公司与西安臻安燃气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燃气不锈钢波纹软管采购安装合同》。西部抗震公司为住户更换不锈钢波纹管花费30240元。2020年6月16日西部抗震公司委托陕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西部院基地住宅2号楼结构安全性进行性鉴定,花费鉴定费28000元。2020年8月14日西安世豪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家属区抢修维修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审定工程结算造价为294100.8元,西部抗震公司花费咨询费2000元。西部抗震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20日、2021年1月7日、2021年1月26日分三次向陕西建工新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了294100.8元工程款。西部抗震公司为受损住户金立平垫付酒店住宿费3481元。另查,**系黄晓东与前妻周秋凤之女。2020年10月23日秦华燃气公司与**签订《援助协议书》,约定:秦华燃气公司同意向**提供人道主义援助18万元。**承诺协议生效后,不再就事故的原因及后果归错于秦华燃气公司。2020年10月29日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出具(2020)陕证民字第8548号公证书,对《援助协议书》进行了公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的小区为西部抗震公司家属区,事故发生后,西部抗震公司组织对小区事发居民楼的主体及业主门、窗、玻璃等委托第三方进行了维修,并垫付了相关费用。由于西部抗震公司未对相关财产损失进行评估鉴定,天然气闪爆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害金额,应以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失为依据。西部抗震公司花费的结构鉴定费、造价咨询费、房租费用、不锈钢波纹管采购安装费等均系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不能作为认定事故造成的财物损失的依据。结合西部抗震公司提交的证据,酌情认定抢修、维修工程花费的工程款294100.8元为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金额。本案天燃气闪爆事故的原因为住户黄晓东屋内燃气胶管鼠咬破损痕迹,导致燃气泄漏。《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第27条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本案中,住户的燃气燃烧器具与燃气市政设施之间用燃气胶管连接。故住户黄晓东对燃气胶管负有更换、维护的责任。黄晓东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系黄晓东继承人,应以继承黄晓东的遗产为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应在其继承被继承人黄晓东的财产限额内承担案涉财产损失90%的赔偿责任即264690.72(294100.8元*0.9)。秦华燃气公司与**之间达成的《援助协议书》系双方之间的约定,不能作为本案事故原因的认定依据。秦华燃气公司作为天然气经营者,有定期上门检测的义务,本案中秦华燃气公司在“到访不遇”的情况下实质上未履行完上门检测义务,亦未及时采取其他措施向住户黄晓东就安全用气进行特别提示,存在瑕疵,酌情分担案涉财产损失10%的赔偿责任即29410.08元(294100.8元*0.1)。西部抗震公司要求秦华燃气公司、**赔偿20000元律师费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在继承被继承人黄晓东的遗产限额内向原告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赔偿264690.72元。二、被告西安秦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赔偿29410.08元。三、驳回原告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967元,减半收取计3483.5元,由被告**在继承被继承人黄晓东的财产限额内承担3135.15元,由被告西安秦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48.35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的小区为西部抗震公司家属区,事故发生后,西部抗震公司组织对小区事发居民楼的主体及业主门、窗、玻璃等委托第三方进行了维修,并垫付了相关费用,西部抗震公司未对相关财产损失进行评估鉴定,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认定天然气闪爆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害金额应以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失为依据,西部抗震公司花费的结构鉴定费、造价咨询费、房租费用、不锈钢波纹管采购安装费等均系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不能作为认定事故造成的财物损失的依据,结合西部抗震公司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抢修、维修工程花费的工程款294100.8元为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金额,西部抗震公司就此认定亦未提起上诉,一审法院上述认定无不当之处。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天燃气闪爆事故的原因为住户黄晓东屋内燃气胶管鼠咬破损痕迹,导致燃气泄漏,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9条、第27条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认定住户黄晓东对燃气胶管负有更换、维护的责任,黄晓东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系黄晓东继承人,应以继承黄晓东的遗产为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秦华燃气公司作为天然气经营者,有定期上门检测的义务,本案中秦华燃气公司在“到访不遇”的情况下实质上未履行完上门检测义务,亦未及时采取其他措施向住户黄晓东就安全用气进行特别提示,存在瑕疵,亦应分担赔偿责任,认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对案件的审查,酌情判令**在其继承被继承人黄晓东的财产限额内承担案涉财产损失90%的赔偿责任即264690.72元(294100.8元*0.9),秦华燃气公司酌情分担案涉财产损失10%的赔偿责任即29410.08元(294100.8元*0.1),并无不妥,本院不再予以调整。至于**称黄晓东还有其他继承人,但未能提供有其他继承人继承的证据,因**作为黄晓东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黄晓东的遗产,在没有证据证明有其他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令**在其继承被继承人黄晓东的财产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在继承被继承人黄晓东的财产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后,如就黄晓东的遗产还有其他继承人继承的,则由各继承人对于各自继承所得遗产按照90%的比例分担上述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上诉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一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967元,**已预交,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 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