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137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4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工业路龙洞开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茂名市荣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大道西路**大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茂名市荣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丰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9民终1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的鉴定结论不符合客观真实情况,鉴定的工程造价远低于市场价格,二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机构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书》,认定176号新、旧楼的房屋修复造价错误,并判决***赔偿修复106777.93元明显不当。***、***委托广州**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安全鉴定,认定176号旧屋为一般损坏房,176号新屋为严重损坏房。***、***受损的176号新、旧两幢楼都属于危房,现在裂缝越来越大,墙体倾越来越大,随时可能垮塌危及生命财产安全,需要拆建重新建造。二审法院不同意***、***的重新鉴定申请不当,请求法院再审。
荣丰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对***应赔偿***、***修复房屋费用数额应为多少,分析如下:
本案中,***新建的楼房与***、***的新旧楼房紧密相邻,基础之间没有间距,***作为相邻房屋的权利人,在建造房屋时有确保相邻房屋安全的义务,根据广东合正建筑物鉴定检测有限公司鉴定报告的分析意见,***建造房屋基础时没有做护壁工程,再有泡水问题,施工会对176号新旧房屋的基础造成影响,178号房屋的施工对***、***新旧楼房屋的位移倾斜产生影响;176号新楼的施工未对旧楼造成大的影响,但新旧楼房结构不一致,且在不同时期改建,整体较差,变形协调不一致,连接部分出现开裂现象,178号房屋施工加剧不同结构之间连接部位出现的开裂现象。因此,***新建房屋时没有采用正确的施工方法,未尽到确保相邻房屋安全的法定义务,致***、***的新旧房屋出现沉降和位移倾斜,并加剧了原有裂缝的开裂,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新旧房屋受损的主要原因,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民事责任。***、***新旧房屋的原有裂缝是基于客观原因形成的,若对裂缝进行修复,其应自行承担部分修复工程价款。由于***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致相邻不动产即***、***房屋受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审法院根据鉴定报告分析意见和鉴定结论,确定对***、***受损房屋的修复工程款,由***承担70%的民事责任,***、***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受法院委托,对***、***受损房屋的修复工程价款作司法鉴定,修复工程造价为212139.37元,其中176号旧楼的修复工程造价为60666.83元、新楼的修复工程造价为91873.07元,178号楼地基加固的工程造价为59599.47元。该鉴定报告是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程序合法,***、***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可以认定上述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二审判决***赔偿修复176号新、旧楼的工程造价款106777.93元给***、***,并负担全部评估费67000元,并无不当。***、***申请再审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靖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