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322民初49号
原告:新疆楹泰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旭***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旭***事务所律师。
被告:***可可托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负责人:卡玛西马克尔别克,该镇镇长。
原告新疆楹泰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可可托海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新疆楹泰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新疆楹泰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楹泰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计590元,由原告新疆楹泰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任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