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322执57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楹泰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疆丰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丰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蕴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楹泰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丰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丰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蕴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2021)新4322民初15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需给付设计费95,000元、违约金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楹泰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暂时撤回对被执行人新疆丰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丰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蕴分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4322执5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哈那提 别 ***
审判员 波拉提汗***汗
审判员 ***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