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诚乡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叠彩区领动传媒工作室与桂林诚乡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304民初707号
原告:叠彩区领动传媒工作室,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3MA5L8PJM89。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景,桂林市星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桂林诚乡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79100629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叠彩区领动传媒工作室与被告桂林诚乡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叠彩区领动传媒工作室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计1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叠彩区领动传媒工作室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