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民初2680号
申请人:沃得精机(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615171513,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埤城镇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新核力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050241005W,住所地如皋市东*****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沃得精机(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新核力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沃得精机(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核力机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核力机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
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