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核力机电有限公司

江苏新核力机电有限公司与沃得精机(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民初2680号 申请人:沃得精机(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615171513,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埤城镇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新核力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050241005W,住所地如皋市东*****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沃得精机(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新核力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沃得精机(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核力机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核力机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 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