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皓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焦作皓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825民初3786号

原告

焦作皓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古温街55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有,男,196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款39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原告焦作皓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款39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将依法不予强制执行。

审判员仝争争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