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25民初2465号
原告:焦作皓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古温街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67808224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温县盛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产业集聚区鑫源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MA40BDCB64。
法定代表人:***。
原告焦作皓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县盛鑫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焦作皓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皓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皓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焦作皓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