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25民初2702号
原告:焦作皓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古温街5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温县海旺弘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司马大道。
法定代表人:樊帅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作市温县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焦作皓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县海旺弘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焦作皓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皓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焦作皓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更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