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天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邵阳西南分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湘0525民初1936号
原告湖南天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邵阳西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天鉴邵阳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湖南天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鉴公司)、曾传雄、谢立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鉴邵阳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硕清、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第三人曾传雄、谢立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占有洞口县妇幼计育中心预交的工程监理费用预付款是否合法,是否应当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该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原因取得利益致使对方受损的法律事实。本案中,***在与尹杰建、曾传雄、谢立东合伙组建的天鉴邵阳公司经营过程中,***作为公司负责人,对承揽洞口县妇幼计育中心工程项目监理业务预收的部分监理费用予以支配并支出部分开支。在四人散伙时因考虑到该项目刚开始,未将该费用纳入清算,将该项目监理事务交与尹杰建经营的天鉴邵阳公司。由此可见,天鉴邵阳公司是因与***之间对洞口县妇幼计育中心工程预收的监理费用产生纠纷,三人退伙后***仍掌握部分费用,是因合伙人之间尚未进行结算导致的,有合法原因,有法律根据,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综上所述,天鉴邵阳公司以***占有工程项目监理费用属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双方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主要是:***掌管洞口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工程监理费用预付款,***花费了哪些开支以及是***联系的业务,个人应当得多少提成,公司应当收取多少。对此,本院认为该事实不属本案纠纷应查明的事实,故不作认定。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7年12月初,天鉴公司授权***组建天鉴邵阳公司,***便与尹杰建、曾传雄、谢立东合伙组建,***为负责人。同年12月14日,公司承揽了洞口县妇幼计育中心工程监理业务,因该公司尚在组建阶段,各种手续和印章等还在办理当中,便以天鉴公司名义与洞口县妇幼计育中心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约定洞口县妇幼计育中心在监理合同期12个月内按29.8万元支付监理费用,合同签订并通知监理单位进场后10天内预付15万元,工程完成50%支付监理费至70%,工程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2018年2月8日,洞口县妇幼计育中心按合同约定向天鉴邵阳公司支付了15万元监理费预付款,汇入该公司的账户。次日,***将该款转入本人账户。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支付了该工程项目的部分开支。同年3月份,该公司因故解散,***、曾传雄、谢立东退出合伙经营,变更尹杰建为负责人。同年5月12日,四个人对公司经营期间的开支和财产进行了清算分配,因洞口县妇幼计育中心工程监理工作刚刚开始,故未将该项目列入清算范围,一致同意将该监理业务交与尹杰建为负责人的天鉴邵阳公司继续办理,经营期间的业务由该公司负责。此后,尹杰建因与***未对洞口县妇幼计育中心工程监理项目的开支进行结算,却以***取得不当得利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驳回原告湖南天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邵阳西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湖南天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邵阳西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积华 审 判 员  肖剑培 人民陪审员  尹华兴
法官 助理  傅祥军 书 记 员  肖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