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天和国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406民初435号
原告: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领智工业园第A6栋101房。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和国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高崎南五路222号之三航空商务广场2号楼11层。法定代表人:傅庆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雁峰区民政局,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133号。负责人:黄昕。
原告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和国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雁峰区民政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妙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校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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