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11民初14229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对原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第三人***、曾传雄、***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1422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湘0111民初1422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一页第四行“***”补正为“曾传雄”;第十一页第七行“***”补正为“曾传雄”;第十九页第六行“尹杰健”补正为“***”。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和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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