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111执6765号
申请执行人: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领智工业园第****。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未名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835809439),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杜家冲试验林场第**楼v>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未名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11民初100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代建服务费1654250元,支付违约金82712.5元(按其欠付款项的5%支付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1480.0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319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9883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未名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859644.53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南未名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