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2626民初2575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2月2日生,居民,住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
被告: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5年12月5日生,住丘北县。
原告***与被告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华于2021年11月24日以被告已支付劳务报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