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1民终53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领智工业园第A6栋101房。
法定代表人:黄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骞,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乐平,湖南璟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领智工业园第A6幢101房。
负责人:朱宇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骞,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建林,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原审第三人:曾传雄,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原审第三人:谢立东,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上诉人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鉴公司)、***与被上诉人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天鉴长沙分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李建林、曾传雄、谢立东合同纠纷一案,天鉴公司、***均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1民初14229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鉴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判令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于2018年4月24日至2020年9月30日间担任了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邵阳西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的负责人。在此期间内,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开展经营所需的印章、证照一直由***控制。但自2020年1月起,***既不支付2020年管理费,也不同意返还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的证照、公章,并强行占有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的经营权,造成天鉴公司的损失,因此,天鉴公司在一审中反诉要求***支付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的证照占用费,该费用按15万元每年计算,9个月为125000元。一审判决理解为2019年1月至9月的证照占用费是错误的。
***辩称,2019年3月19日,天鉴公司就公开下文终止了***担任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的负责人的任命,并启动注销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的相关程序,因此,天鉴公司主张***支付2020年1月至9月的证照使用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天鉴公司的上诉请求。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维持第三、四、六项,并依法改判天鉴公司、天鉴长沙分公司连带返还***安全管理押金200000元及管理费150000元;2、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天鉴公司、天鉴长沙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与天鉴长沙分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签订《监理项目联合经营协议》,尽管协议上加盖的公章是“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一直属公司”,但实际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天鉴长沙分公司,天鉴长沙分公司负责人朱宇轩在协议上加盖了其私章,天鉴长沙分公司依据该合同收取了***交纳的2019年度安全管理押金200000元及管理费150000元。“天鉴一直属公司”是天鉴长沙分公司在业内公认的一惯称谓,因此,一审判决不予认定***与天鉴长沙分公司签订的2019年度《监理项目联合经营协议》,并据此判决天鉴长沙分公司不承担本案责任错误。二、一审判决对***主张的安全管理押金予以按月平均值扣除6.5个月安全管理押金的计算方式,缺乏事实依据。三、天鉴公司自2019年3月19日就公开向各建设单位下发文件《关于注销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邵阳西南分公司函》,决定终止对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并立即启动注销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的相关程序,因此,完全可以认定天鉴公司自2019年3月即已单方终止履行监理合作协议,导致***事实上此后一直没有在洞口县境内以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名义承揽过任何监理业务,天鉴公司、天鉴长沙分公司依法应将收取***2019年度的管理费150000元全部返还给***。一审法院以***终止建设单位监理合同的日期作为计算返还管理费的依据,判决仅返还***5.5个月的管理费错误。四、***没有收到过天鉴公司交付的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天鉴公司、天鉴长沙分公司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佐证其向***交付了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合同专用章,一审法院判决***交付缺乏事实依据。五、一审判决***支付谭永贵、申治安的总监挂证费40000元,不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属于超当事人诉请判决,审判程序违法。谭永贵、申治安的总监挂证费40000元并不属于天鉴公司的反诉请求范畴,一审判决***向天鉴公司支付,超出了天鉴公司的反诉请求,违反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根据天鉴公司一审庭后补充提供的谭永贵、申治安两人的《劳动合同》,显示谭永贵系天鉴邵阳分公司聘请的监理工程师,而申治安系天鉴长沙分公司聘请的监理工程师,与***及***经营的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合同关系。根据《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执业,严禁’证书挂靠’……”,一审法院对与***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谭永贵、申治安的总监挂证费40000元予以支持,违反了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天鉴公司、天鉴长沙分公司辩称,一、案涉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是因为***的原因而导致,天鉴公司不存在过错。***担任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经营人期间,违反合同约定,私自以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监理合同,并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总公司备案,导致总公司根本不知道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对外私自以分公司的名义承接了监理项目。根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承接监理项目需要相应的资质,而这个资质是属于总公司的,分公司既不是拥有资质的主体,也不是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因此,***的经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总公司当然要依法制止。二、***在经营期间承诺的费用一直未予结清,***就拖欠的费用自己写了承诺书,并且同意如果未结清,自愿注销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但到目前为止,***拖欠的费用都还没有结清。三、***在总公司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把总公司所有的工程项目私自转到案外人九方公司,因此,***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四、2019年7月31日,***同意将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交给天鉴邵阳分公司,也就是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的上级公司来统一管理,目的就是为了规范***负责的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的经营行为,并且约定:如果违约的话,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和***要承担500元每天的违约金。但***至今没有将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章等归还总公司。五、一审法院对安全管理押金处理是正确的。
李建林、曾传雄、谢立东未作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天鉴公司、天鉴长沙分公司立即返还所收取***的安全管理押金200000元及2019年度管理费150000元;2.判令天鉴公司、天鉴长沙分公司返还***项目押金50000元;3.判令天鉴公司、天鉴长沙分公司返还***委托其代缴而未缴的员工社保费21607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天鉴公司、天鉴长沙分公司承担。
天鉴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向天鉴公司返还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的证照、公章;2.判令***向天鉴公司支付证照占用费125000元;3.判令***向天鉴公司赔偿因擅自签订《合同终止协议》而造成的损失50000元;4.判令由***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案件审理中,天鉴公司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证照系指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副本,公章系指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和合同专用章;第3项诉讼请求系指用***已支付的50000元项目押金折抵因***擅自签订《合同终止协议》而给天鉴公司造成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湖南天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20日,法定代表人黄星,经营范围为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等。2018年6月22日,湖南天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日,***以及李建林、曾传雄签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书》1份,约定李建林、曾传雄以及***共同申请设立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湖南己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洞口分公司,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其中李建林出资60万元,占股60%,曾传雄以及***分别出资20万元,分别占股20%。
2018年1月6日,湖南天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李建林(乙方)签订《监理授权合作协议》,协议约定:1.甲方授权乙方在洞口县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承揽监理业务,并允许乙方在洞口注册分公司,且财务、人事独立。甲方在合同期内,应全力配合乙方进行监理项目的投标工作,乙方经营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人事自主。2.乙方按照15万元/年向甲方支付管理费,同时向甲方支付20万元押金。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管理费及押金至甲方指定账户,本合同自该笔资金到账之日起生效。甲方有权对项目的监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因乙方对项目各监督单位及建设单位协调不善,造成监管部门对甲方企业或甲方人员下发严重影响甲方信誉的通知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的,甲方有权扣除1-10万元押金,并保有按实际损失追偿的权利。3.乙方项目若需甲方监理人员证书上信息平台的,按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证件使用费:注册监理工程师5000元/月(总监可在本地区范围内注册三个项目,具体个数以当地相关规定为准),专业监理工程师1800元/月,监理员300元/月。各项证书在出借时需一次付清半年费用,半年后还需使用须付半年费用,使用期未满半年的甲方退还多余费用。4.合同期:一年,一年期满甲方优先与乙方续签。《监理授权合作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宜。《监理授权合作协议》签订后,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成立,李建林担任负责人。2018年4月23日,湖南天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西南分公司免职文件》,载明本公司决定免去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李建林经理负责人职务,聘用(任命)***为分公司经理负责人。次日,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的负责人变更登记为***。
2018年5月12日,***以及李建林、曾传雄、谢立东签订《成立湖南天鉴、己太洞口分公司合股清算单》1份,载明李建林持股40%,出资40万元;***、曾传雄、谢立东分别持股20%,分别出资20万元。2020年7月13日,***向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李建林、曾传雄、谢立东就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合伙期间的合伙财产进行清算;李建林支付***应得的监理工程款12.5万元。2020年9月21日,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111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李建林支付***12500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5月10日,天鉴公司向洞口县住建局、质监局、安监局发送《关于必须用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签订监理委托合同的告知函》,载明:天鉴公司在此前已多次对分支机构重申“所有工程项目监理委托合同均需盖天鉴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才能生效,但仍有冒用天鉴公司的名义私自签订合同的现象发生。针对这种情况,我司在此希望各监管单位能对这种以分支机构名义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予以鉴别,对这种工程项目的监理合同不予备案,不予办理质监、安监等相关手续。2019年7月8日,天鉴公司作出《关于注销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的决定》,载明因经营管理策略调整,经公司领导层一致意见,决定注销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2020年10月22日,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注销工商登记,但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副本,公章、财务专用章和合同专用章均仍由***管理。
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7月14日期间,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先后与洞口县年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洞口县凤凰职业技术学校、洞口县职业中专学校、洞口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洞口县山门镇中心学校签订《合同终止协议》,载明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因与总公司的原因造成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无法履行监理服务,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请求终止监理合同。***认为天鉴公司注销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导致其无法在洞口县内承揽工程监理业务,遂于2021年9月13日诉至一审法院,天鉴公司亦提起反诉,双方均要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1.天鉴公司提交***出具的《承诺书》及谭永贵、申治安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劳动合同》、“个人参保情况表”,拟证明谭永贵原系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员工,申治安系天鉴长沙分公司员工,天鉴长沙分公司为谭永贵、申治安购买了社会保险,谭永贵、申治安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均注册登记在天鉴公司,***应按《承诺书》的约定结清谭永贵、申治安总监在洞口山门中学、洞口妇幼保健院、洞口凤凰学校这三个项目的总监挂证费40000元。***对《承诺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谭永贵、申治安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劳动合同》、“个人参保情况表”的三性均不予认可,***于2019年3月26日所作承诺,系对2019年度双方履行合同,且监理人员来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实际履行监理职责的情况下应付的40000元挂证费,但因双方已终止2019年度的合同,***无需支付该笔挂证费。2.***出具了加盖天鉴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黄星签字的《证明》1份,拟证明李建林与天鉴公司签订的《监理授权合作协议》的权利义务已全部转让给***。天鉴长沙分公司对《证明》中天鉴公司的公章以及黄星的签字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公章和签字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另查明,2018年11月29日,天鉴长沙分公司出具《收据》1张,载明兹收到西南分公司安全管理押金20万元(2018年5月10日交5万元、2018年7月13日交13万元、2018年7月26日交2万元,合计20万元)。庭审中,***陈述2018年支付的200000元押金已用于抵付2019年的押金。2019年4月29日,天鉴长沙分公司出具《收据》1张,载明兹收到天鉴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2019年管理费用150000元(1月31日50000元、3月26日20000元、4月29日80000元)。2019年7月31日,天鉴长沙分公司出具《收据》1张,载明兹收到西南分公司项目押金50000元。2018年11月22日,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的财务人员肖瑞萍向天鉴长沙分公司的财务人员张迪转账15109元,转账附言:社保费,庭审中***陈述该资金为林春晖的社保费。2019年1月24日,肖瑞萍向张迪转账12872元,转账附言:袁挺社保。庭审中,肖瑞萍作为***申请的证人陈述林春晖、袁挺系天鉴邵阳分公司当时的总监,肖瑞萍将15109元、12872元的社保费支付给天鉴公司后,由天鉴公司为林春晖、袁挺购买社保,但天鉴公司只为林春晖代缴社保费6371元。庭审中,天鉴公司、天鉴长沙分公司对上述资金金额予以认可,但认为上述资金均系以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名义支付,不属于***的个人资金。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引发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湖南天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建林签订的《监理授权合作协议》约定的合同期(一年)到期后,***仍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向天鉴公司支付了2019年的押金及管理费(2018年支付的押金抵付2019年的押金),天鉴公司未提出异议,如数收取了***支付的费用,并按合同关于“甲方授权乙方在洞口县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约定,于2018年4月23日任命***为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的负责人在洞口县内承揽工程监理项目。故即使《监理授权合作协议》约定的合同期已到期,但***与天鉴公司事实上仍在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均应受合同约束,履行合同义务。天鉴长沙分公司申请对***提交的《证明》中天鉴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黄星签字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一审法院认为,***提交《证明》系用于证明《监理授权合作协议》的权利义务已全部转让给***,鉴于一审法院已认定双方事实上仍在继续履行合同,故天鉴长沙分公司申请鉴定已无实际意义,一审法院不予准许。
关于安全管理押金及管理费问题。2019年7月8日,天鉴公司作出《关于注销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的决定》系单方终止履行《监理授权合作协议》行为,《监理授权合作协议》虽约定因李建林的不当行为对天鉴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天鉴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相应损失,但《关于注销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的决定》载明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的注销原因为经营管理策略调整,且天鉴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不当行为对天鉴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故天鉴公司单方终止履行合作协议不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根据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7月14日期间***先后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终止协议》的情况,认定天鉴公司返还***2019年7月15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安全管理押金91666.67元(200000元÷12个月×5.5个月)及管理费68750元(150000元÷12个月×5.5个月),***主张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天鉴公司主张***应按《承诺书》的约定支付总监挂证费40000元,***抗辩称,2019年度***与天鉴公司已无合同关系,***无需支付总监挂证费。一审法院认为,《监理授权合作协议》到期后,***与天鉴公司事实上仍在继续履行合同直至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注销,根据天鉴公司提交的谭永贵、申治安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劳动合同》、“个人参保情况表”,谭永贵原系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员工,申治安系天鉴长沙分公司员工,谭永贵、申治安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均注册登记在天鉴公司,***应按照《承诺书》向天鉴公司支付谭永贵、申治安的总监挂证费40000元,天鉴公司的该主张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一审法院将该40000元总监挂证费抵扣天鉴公司应返还的管理费后,认定天鉴公司应返还***管理费28750元(68750元-40000元)。
关于员工社保费用问题。***主张其委托天鉴公司为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员工林春晖代缴社保费15109元、为袁挺代缴社保费12872元,但天鉴公司仅为林春晖代缴社保费6371元,要求天鉴公司返还未代缴的社保费21607元,***的该主张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项目押金及赔偿损失问题。***主张天鉴公司返还项目押金5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监理授权合作协议》约定因李建林的原因造成监管部门对天鉴公司或人员下发严重影响信誉的通知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天鉴公司有权扣除1-10万元押金,并保有按实际损失追偿的权利,鉴于天鉴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因***存在上述违约行为,故***的该主张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支持。同时,一审法院对天鉴公司要求用***已支付的50000元项目押金折抵因***擅自签订《合同终止协议》而给天鉴公司造成的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证照占用费问题。天鉴公司主张***按150000元/年的标准支付2019年1月至9月的证照占用费12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天鉴公司主张的证照占用费实际是《监理授权合作协议》约定的管理费(150000元/年),但***已支付该费用,天鉴公司的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证照、公章问题。天鉴公司主张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注销登记后***应归还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副本,公章、财务专用章和合同专用章,一审法院认为,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注销后,***已不再系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继续持有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证照和公章,缺乏法律依据,天鉴公司要求收回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证照和公章,系行使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管理职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天鉴长沙分公司应否承担责任问题。天鉴长沙分公司并非《监理授权合作协议》主体,***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天鉴长沙分公司实际履行涉案合同,故***要求天鉴长沙分公司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天鉴公司返还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副本,公章、财务专用章和合同专用章;二、天鉴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安全管理押金91666.67元及管理费28750元;三、天鉴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项目押金50000元;四、天鉴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社保费21607元;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天鉴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7624元,由***负担3050元,天鉴公司负担4574元;反诉受理费1900元,由天鉴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与天鉴公司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均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亦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故不予认定。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案情及当事人发表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1、***是否应向天鉴公司返还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副本、公章、财务专用章和合同专用章;2、天鉴公司是否应退还***安全管理押金200000元及管理费150000元;3、***是否应向天鉴公司支付谭永贵、申治安的总监挂证费40000元;4、***是否应向天鉴公司支付2020年1月至9月的证照占用费125000元。分述如下:
关于焦点一。经审查,本案中***与天鉴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终止,案涉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已注销,***已不再系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的负责人,因此,***继续持有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证照和公章,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应向天鉴公司返还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的证照和公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焦点二。经审查,本案中,天鉴长沙分公司系天鉴公司的分公司,故案涉合同的相关责任应由天鉴公司承担。***基于与天鉴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向天鉴公司交付安全管理押金200000元,现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终止,天鉴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中存在扣除***安全管理押金的情形,因此,天鉴公司应返还***安全管理押金200000元。关于***支付的2019年管理费用150000元。2019年7月8日,天鉴公司作出《关于注销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的决定》,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7月14日期间,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先后与洞口县年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项目单位签订《合同终止协议》,终止了双方监理合同,天鉴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此之后还以天鉴公司的名义承揽了监理业务,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天鉴公司应返还***2019年7月15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管理费68750元(150000元÷12个月×5.5个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焦点三。经审查,***于2019年3月26日向天鉴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承诺在2019年5月30日前结清谭永贵、申治安总监在洞口山门中学、洞口妇幼保健院、洞口凤凰学校这三个项目的总监挂证费肆万元……”,***主张该承诺是对2019年度双方履行合同,且监理人员来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实际履行监理职责的情况下应付的40000元挂证费,***对其主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作出的《承诺书》对其自身具有法律约束力,***应按《承诺书》向天鉴公司支付谭永贵、申治安总监挂证费40000元,一审法院将***应支付谭永贵、申治安总监挂证费40000元与天鉴公司应返还***的管理费进行抵扣,认定天鉴公司还应返还***管理费28750元(68750元-4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焦点四。经审查,2019年7月8日,天鉴公司作出《关于注销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的决定》,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7月14日期间,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先后与洞口县年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项目单位签订《合同终止协议》,终止了双方监理合同。天鉴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在2020年1月至9月期间还以天鉴公司的名义或利用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的证照承揽了监理业务,获取了利益,同时,天鉴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未交付天鉴邵阳西南分公司的证照资料给其造成了损失等,因此,天鉴公司要求***支付2020年1月至9月的证照占用费125000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主张与天鉴长沙分公司订立了《监理项目联合经营协议》,证据不足,本院对***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1民初142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邵阳西南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副本,公章、财务专用章和合同专用章;
二、维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1民初1422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项目押金50000元;
三、维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1民初1422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社保费21607元;
四、维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1民初14229号民事判决第六项,即驳回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五、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1民初142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五项;
六、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安全管理押金200000元及管理费28750元;
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7624元,由***负担2287元,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337元;反诉受理费1900元,由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624,由***负担2287元,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3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郭伏华
审判员  唐亚飞
审判员  熊 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