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丝绸之路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02民初2953号
原告: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领智工业园第A6栋天鉴大厦101房。
法定代表人:黄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丽,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丝绸之路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后坪街道荷花社区13组。
法定代表人:李克浪。
原告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丝绸之路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本案所涉款项的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2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1781元,由原告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向延忠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巧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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