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云2525执528号
申请执行人: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领智工业园第六6栋101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天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丰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屏县哨冲镇哨冲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5MA6Q42N48Q。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丰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68760元。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云南丰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询了被执行人云南丰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信息,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云南丰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云南丰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款项未能执行到位,本案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