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佛山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605执10074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号,注册号440600000007176。
法定代表人:朱墨。
委托代理人:刘晏,系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怡海路海逸城市花园逸彩居108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69051439-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269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4556元及利息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6.9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辖区内的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多套房产,但均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财产处置法院佛山市x人民法院及四川省x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同日将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5执100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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