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与佛山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4民初15649号
起诉人:***,男。
本院收到起诉人***诉被起诉人佛山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合同纠纷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孔某某房屋按照倒水泥装修好的投影面积计算测绘。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于2013年4月11日与孔某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3)佛南法民三初字316号。起诉人***、孔某某在(2013)佛南法民三初字316号诉讼中向南海区人民法院提出对涉讼房屋进行测绘。南海区人民法院通过摇珠方式产生鉴定机构并委托被起诉人佛山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进行测绘,向南海人民法院出具了(2013)佛南法鉴字第260号测绘成果报告。起诉人***对测绘报告有异议,认为计算的投影面积并非起诉人***要求按倒水泥装修好后计算的投影面积,为此向测给机构提出过异议,测绘机构未予理睬;孔某某对测绘报告无异议。而南海人民法院认为该报告为法院委托有资质机构作出,确认其真实性及证明力。
起诉人***因与孔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民三初字316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案号为:(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08号,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佛山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测绘属于欺骗起诉人***,而导致南海区人民法院错误判决,所以要求被起诉人佛山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重新按照倒水泥装修好的投影面积计算测绘。现请求法院依法支持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起诉人受南海区人民法院委托在起诉人与孔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3)佛南法民三初字316号】中作出的《测绘成果报告》,起诉人***对该《测绘成果报告》有异议,属于在上述316号案审理过程中对该证据的质证采信问题,应通过上述案件寻求救济,***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