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7391江苏华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民终7391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江苏华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北路**汇源置地**。
法定代表人:张洁,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华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诉山西靖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靖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县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2民初38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江苏华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由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平行与并列的关系,并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因不动产权利引起的物权纠纷,所以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并不涉及相关不动产,仅涉及关于交付成果与支付报酬的纠纷,应属于承揽合同范畴,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不应被列入专属管辖范畴。3.最高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了扩大解释,但仍未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中。4.本案是一方当事人不属于江苏省境内的情形,属于跨省的设计合同纠纷,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对本案管辖缺乏约束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华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作为原审原告以与被上诉人山西靖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靖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县分公司在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发生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上诉人给付设计费及利息,故本案系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该案由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故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法定条件,一审法院以无权管辖本案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江苏华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彩领
审 判 员 任礼光
审 判 员 刘 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世祥
书 记 员 曲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