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江苏华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山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2民初3180号
原告:江苏华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解放北路2号汇源置地5层。
法定代表人:张洁,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大运路北侧会善村段。
法定代表人:吴靖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大运路北侧会善村段。
负责人:刘荣乐,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华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县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江苏华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支付设计费2952495元。2、两被告支付违约金299186.16元(以2942495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4%,自2020年5月1日暂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3、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先后委托原告承担山西祁县昌源新区综合开发项目(合同编号:SJ-13026),现项目更名为昭馀明珠项目、山西祁县昌源小学项目(合同编号:SJ-13027)、山西祁县昭馀明珠住宅小区11#、12#、13#楼项目(合同编号:SJ-17010),以及新建社区卫生服务站工程、住宅小区地库、下沉广场建筑专业和结构专业重新设计工作、住宅小区地库及下沉广场设备专业变更设计、双语学校及三栋住宅和影院、**华府(三期)等工程的设计工作。目前原告已履行了各设计合同的全部义务,且涉案工程已经根据设计图纸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上述项目设计费用共计8492495元,两被告已付554万元,尚欠设计本金2952495元。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住房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属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设计活动与工程现场紧密关联,对于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需要结合现场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进行认定,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属于山西省祁县,因此,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艳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