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民终7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同茂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苏华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同茂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1003民初6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同茂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又以双方进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同茂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同茂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924元,减半收取44462元,由上诉人上海同茂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松
审判员王晗
代理审判员夏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