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3执36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同茂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丰县苏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华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同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丰县苏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徐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仲裁字第39号裁决书。上海同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上海同茂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综合考量本案实际情况及本辖区各法院执行案件情况,为方便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案由丰县人民法院执行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徐州仲裁委员会(2016)*仲裁字第39号裁决书由丰县人民法院执行。
丰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及有关案卷材料后,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