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明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205执193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上海明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杨海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恒毅、叶松青,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谷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明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申设计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竹开发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05民初56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据该调解书,确认翠竹开发公司结欠明申设计公司设计费2472000元,该款于2016年7月6日前一次性给付明申设计公司。案件诉讼费用合计14420元,由翠竹开发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翠竹开发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明申设计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8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翠竹开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翠竹开发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翠竹开发公司未自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翠竹开发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无锡市××区东北××街道芙蓉山庄××区××、××室两套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并已成交,成交价分别为3464400元、3704900元,其中开具执行费26700元、评估费用47540元、发放芙蓉山庄B区193室房产第一抵押权人抵押债权3433400元、发放芙蓉山庄B区195室房产第一抵押权人抵押债权3661660元,本案没有剩余款项可供受偿。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申设计公司与被执行人翠竹开发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翠竹开发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前向明申设计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2200000元。二、明申设计公司收到翠竹开发公司支付的2200000元后,放弃其他应付款项,本案了结。翠竹开发公司如未能在2019年1月31日前履行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义务,则明申设计公司有权按(2016)苏0205民初56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明申设计公司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翠竹开发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明申设计公司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翠竹开发公司的执行请求,系对其权利之自由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205执2036号案件的执行。
如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陆文辉
审 判 员  吕全兴
人民陪审员  丁建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华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