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6680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555号宝华国际广场8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采取独任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肖 楠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