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鲁0502民初3048号
原告山东信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诚公司)与被告山东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婧、被告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敦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一、信诚公司依据双方于2011年9月28日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要求万**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信诚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争议焦点一,首先,万**公司与信诚公司于2011年9月28日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审慎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拟定的地下车库重新设计合同,双方虽未在落款处盖章,但万**公司的经理马利建于2012年5月18日在上述合同的设计费处注明按“50%”并签名确认,信诚公司对该设计费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信诚公司提交了合同约定的全部设计资料,并通过万**公司委托的审查机构的技术性审查,万**公司对设计资料予以接收,万**公司主张双方于2014年、2015年签订新合同后,2011年9月28日的原合同已终止执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其一、双方在新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原合同终止执行,万**公司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二、新旧合同虽针对同一项目进行设计,但新合同在产品定位、业态定位、户型、建筑风格等方面均与原合同不同,不能认定新合同取代了原合同,原合同终止执行。
根据双方于2011年9月28日签订的合同约定,信诚公司首先提交的规划总平方案需具备报批条件后向万**公司交付、其次提交的3套建筑单体方案需规划总平方案通过政府审查后15天向万**公司交付、再次提交的所有单体建筑施工图设计需建筑单体方案通过政府审查后21天向万**公司交付,从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后设计资料的提交应以之前设计资料通过政府审查为前提,而万**公司未将上述设计资料逐步报批即要求信诚公司出具设计资料,信诚公司未审慎审查是否具备报批条件即作出设计成果,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均存在过错;且因该项目自2012年上半年起处于停缓建状态,信城公司未进行后续的图纸会审、开槽验收等现场服务工作,本院结合信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万**公司承担80%的责任,信诚公司承担20%的责任。故信诚公司主张万**公司支付设计费69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5520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信诚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上述合同约定的第二次、第三次付款节点均不具备,故本院酌情确定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予以支持171451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信诚公司主张的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信诚公司与万**公司在案涉项目前后均存在长期的合作关系,万**公司向信诚公司付款均存在多个项目交叉的情形,且案涉合同约定的第二次、第三次付款节点均不具备,证人郭某陈述一直向万**公司主张权利,结合信诚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2019年12月31日向万**公司催要案涉合同剩余设计费的事实,本院认定信诚公司主张权利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万**公司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9月28日,万**公司(发包人)与信诚公司(设计人)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万福佳园小区工程设计,建筑面积49800平方米,设计费90万元,本设计内容包括规划总平方案、3套单体方案设计、所有单体建筑施工图设计、室外配套施工图等设计;2.室外配套设计深度、竖向设计、道路、绿化设计,水、电、气、讯、暖等各种管网设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设计任务书、地质勘察资料;设计人应于2011年10月10日向发包人交付规划总平方案、于规划总平方案通过政府审查后15天提交3套建筑单体方案、于建筑单体方案通过政府审查后21天提交所有单体建筑施工图设计、于景观方案通过发包人认可后21天提交室外配套施工图。设计费为90万元,设计费支付进度为第一次付费时间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占总设计费的20%即18万元;第二次付费时间为3套建筑单体方案通过政府审查完成后三日内,占总设计费的30%即27万元;第三次付费时间为所有施工图通过政府和发包人审查完成之日起三日内,占总设计费的50%即45万元。发包人在规定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现行国家及省设计规范、标准,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人原因除外)。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逾期支付金额万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上述规定支付设计费。设计人所提交的设计文件未能经审批部门审批通过,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无偿修改,直至审批通过。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
同日,万**公司(发包人)与信诚公司(设计人)签订《万福佳园小区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1.双方同意所有需政府审查的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规划总平方案、3套建筑单体方案、建筑单体施工图设计等均以容积率不大于1.0进行设计;2.待第1条款建筑单体方案获得政府批准后同时设计两套单体施工图纸,一套容积率为不大于1.0报政府审查;另一套容积率不大于1.2,作为实际施工用图;3.该项目容积率变更所发生的一切责任由发包人负责;4.该项目设计费90万元为一次性包死价;5.本协议为原合同的有效补充,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原合同执行。
上述合同签订后,信诚公司于2011年10月11日,向万**公司提交了总规图纸,万**公司的张长林予以签收;信诚公司于2011年10月27日向万**公司提交了4套规划方案,万**公司的周建强予以签收;信诚公司于2011年11月15日向万**公司提交了6套单体方案,万**公司的周建强予以签收;信诚公司于2011年11月24日提交了6套单体方案,万**公司的周建强予以签收;信诚公司于2012年1月13日向万**公司提交了1#-15#楼、会所、车库各一套共17套施工图,万**公司的周建强予以签收;信诚公司于2012年3月13日向万**公司提交施工图一套,备注载明第二遍,万**公司的周勇签收;信诚公司于2012年3月22日向万**公司提交1#-15#楼、会所、车库各4套共68套施工图(审图回复)。
2012年2月3日,万**公司(建设单位)与山东同圆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审查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万**公司委托山东同圆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承担万**、万福佳园1#-15#楼、会所、地下车库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工程地址东营经济开发区以南,建筑面积75470.8平方米,施工图审查内容为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专业施工图,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等。
2012年初,万**公司(甲方)与信诚公司(乙方)就小区地下车库工程设计拟定了协议,约定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对万福佳园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结构专业重新进行施工图设计,地下车库工程建筑专业、与车库相连的各住宅单体楼梯详图、剖面图等重新设计,水电暖等设备专业相应调整施工图。2.设计收费为18万元。3.设计费支付为施工图完成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万**公司的经理马利建于2012年5月18日在上述协议的第2条处注明“按50%马利建2012年5月18日”。双方未在落款处加盖印章。
2012年6月7日,东营市城乡规划局东营经济开发区分局向万**公司下达了《关于暂停规划许可的通知》,载明你单位沿康洋路地块位于莒州路现代服务区内,因该区域正在编制规划研究和概念城市设计方案,现暂停该区域内所有地块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
2014年5月9日,万**公司(发包人)与设计人(信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规划设计合同》,规划方案建设规模49744.3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2元,计99489元;单体方案建设规模74464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5元,计372320元,合计471809元。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现行国家及省设计规范、标准,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2014年7月,万**公司(发包人)与信诚公司(设计人)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单体及室外市政配套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建设规模为7.76万平方米,估算设计费131.92元。
2015年2月12日,万**公司(甲方)与信诚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对万福佳园施工图设计作出变更,设计变更费为311145.9元,乙方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优惠后实收设计费20万元。
万**公司于2014年1月26日向信诚公司支付设计费30万元,双方均认可系支付2011年9月28日合同的设计费。
万**公司另于2014年8月8日支付20万元、于2014年11月28日支付10万元、于2015年2月12日支付186084元、于2015年9月25日支付30万元、于2016年2月4日支付100万元、于2017年1月6日支付10万元、于2017年11月2日支付10万元,于2018年9月26日支付1万元,共计1996084元,双方均认可系支付的2014年及2015年合同的设计费。
信诚公司的郭某于2017年2月22日向万**公司的张长林发送关于万福佳园小区设计合同的拨款申请电子邮件,该邮件内容为催收2011年9月28日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剩余设计费69万元,张长林的邮箱自动回复已经收到。2019年12月31日,郭某在与张长林的微信聊天中对案涉2011年9月28日合同的设计费再次进行了催收。
证人郭某出庭证实,证人在信诚公司经营部工作,主要负责合同签订、履行、催款等工作。2011年万**公司委托信诚公司进行万福佳园工程设计,2012年信诚公司将设计成果交付万**公司,并报审图,但案涉项目自2012年上半年开始处于停缓建状态,信诚公司最后一次发图后,万**公司一直没有再找信诚公司进行图纸会审、开槽验收等现场服务工作。直到2014年天业恒基公司委托信诚公司进行重新设计,因土地手续和相关批复在万**公司名下,所以是以万**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但在产品定位、业态定位、户型、建筑风格、楼栋数上与2011年的合同完全不同。自2010年至2017年信诚公司与万**公司之间存在多个项目的合作,从2011年9月案涉合同签订至今,信诚公司一直向万**公司主张支付设计费,万**公司的张长林经常到信诚公司去,见了面会跟他催款,电话、微信也沟通过。2017年2月22日,证人给张长林发过拨款申请的电子邮件催款,2019年,张长林曾让证人列欠款明细称向领导汇报,证人通过微信给张长林发过欠款明细。毕竟双方合作多年,无奈才提起本次诉讼。
另查明,马利建系万**公司的经理。
上述事实,有《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发图单、《关于暂停规划许可的通知》、付款清单、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山东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信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552000元及至2021年5月25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71451元,并以552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支付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山东信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036元,减半收取计8518元,由原告山东信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986元,被告山东万**置业有限公司45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 敏
法官助理 郭丽娜
书 记 员 王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