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信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胜利油田海胜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鲁0503民初1598号
原告山东信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诚设计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海胜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胜环保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诚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海胜环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八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信诚设计公司并未与海胜环保公司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庭审中,信诚设计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并无完整的就涉案油田水基及油基钻井泥浆和油泥砂循环再利用项目委托其设计的意思表示,不能证明双方就该项目达成了委托设计的合意,亦不能证明信诚设计公司就该项目完成了主要的设计任务及海胜环保公司使用了其设计成果,在信诚设计公司无有效证据证明其与海胜环保公司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且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在2021年1月14日之前并非海胜环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2021年1月14日后已不是海胜环保公司的经理,两人在非职务期间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为海胜环保公司的行为;***与海胜环保公司无法律上的关系,***的行为亦不能由海胜环保公司承受义务,故信诚设计公司诉求海胜环保公司支付工程设计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信诚设计公司提交的证据五均为打印件,无单位盖章确认,本院不予认定;证据六中的费用计算明细、证据九中的关系图系单方制作且对方不予认可,本院不予认定。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其它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其证明目的本院结合庭审情况综合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多次和信诚设计公司的工程师薄官伟沟通设计事宜,薄官伟在与***的微信聊天中多次发送了部分设计图纸。2021年4月29日,海胜环保公司就油田水基及油基钻井泥浆和油泥砂循环再利用项目与烟台设计东营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范围为:报规划资料、施工图设计(含厂房车间、办公研发楼、职工宿舍餐厅、规划构筑物的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燃气)、厂区配套工程施工图设计(含厂区道路、管网、绿化、院墙、大门等)、消防设计。工程设计阶段为施工图设计。工程设计服务内容为报规划资料、施工图设计、消防设计及后期服务。后烟台设计东营分公司向海胜环保公司交付了设计成果。另查明,2021年1月14日,海胜环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经理由刘恩义变更为***,变更后***在海胜环保公司的职务为执行董事兼经理。
驳回原告山东信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74元,减半收取计3537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山东信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