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信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东营维特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5民特7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信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江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婧,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营维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680-1号。
法定代表人:傅辉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建,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山东信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维特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已于2022年3月21日决定重新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撤销程序。
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山东信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翁秀明
审判员***
审判员*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