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执恢4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90368423J。
法定代表人:张亚祥,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西首196号辛店街道办事处姜家居委会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502MEA115798L。
法定代表人:姜辉,居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东仲字第73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裁定终结了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东仲字第738号裁决书的执行。
2022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山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区居民委员会达成书面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东仲字第738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民
审判员 吕彦松
审判员 杨敬栓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贾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