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东营市双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9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90368423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东营市双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以南、郑州路以西(水城国际会所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46551124P。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山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双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502民初61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东营市双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2022年3月18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短信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告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022年3月18日,本院依法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保险、税务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数额较小,无划拨价值;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市双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名下鲁E7××**大众汽车牌车辆、被执行人***名下鲁E0××**江淮牌车辆,因系轮候查封,不具备执行条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2年3月29日,本院依法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在本院辖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2年4月20日,本院依法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进行第二次查询,未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2年5月31日,本院依法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进行第三次查询,未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涉案数量较多,涉案金额较大,履行能力较差且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多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6月16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其通报说明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执行、是否申请被执行人执行转破产、能否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其对执行情况表示认可,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被执行人执行转破产,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29899.50元,本次执行到位标的额为0元,未到位标的额为229899.5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502民初6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