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民初1998号
原告:山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90368423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万达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府前大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2626164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万达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28元,减半收取计3064元,由原告山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宋奕葳
书 记 员 苏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