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席山市第二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山市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210号
原告:中山市第二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富康路28号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G19173813D。
法定代表人:谷粮。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凤,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凯业街15号A幢二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3YBT3Y。
法定代表人:高爽。
诉讼代表人: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中山市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凤,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麒,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中山市第二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第二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述称,2018年10月11日,原告作为设计方与被告作为发包人签订了《中山仕春工业园项目设计合同》一份,其中约定原告接受被告委托,被告将其开发建设的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的中山××工业园项目的工程设计工作交由原告完成,设计范围为项目规划及单体设计,规划涉及的土地面积为25415.16㎡,包括1#-6#楼、7#配电房以及配套工程的方案深化设计、初步设计及报建图、各专业施工图、人防设计、绿色建筑等设计工作。双方对于合同价款暂定总额为1389000元(并约定最终设计费总额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按施工图最终设计建筑面积乘以综合包干单价进行结算)。每次付款的时间及比例双方也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的名称确定为禧欢里住宅小区项目,原告于2019年4月完成了1.5容积率方案第一版报建图,电子报建以通过审核【已按照被告要求完成了设计】。2019年8月完成2.0容积率第一版报建图,2019年10月完成2.0方案的第二版报建图修改,均被叫停继续按照被告修改要求进行修改,1.5容积率2019年10合计经修改三次(该修改的费用5万元已支付)。2020年4月期间按被告要求对于项目由重新进行了大量的修改,该修改的费用5万元已支付。2020年11月7日原告按照要求项目的电子报建工作,并通过审核。2020年11月17日被告又对设计方案进行了大量的修改变更,原告按照被告要求进行了项目的设计变更,该修改的费用5万元已支付。2021年7月27对于项目的最新电子报建也通过审核。在整个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告几经修改设计,原告已经均按要求完成了相应的设计并负责将电子报建审批通过。但被告仅按照付款方式确定的第一次付费,已经满足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的付费时间的设计费(合计75%)被告仍未支付,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约。目前了解到被告因债务危机的原因涉案的工程用地无法继续开展建设,且按照约定应当支付的设计费均未按照约定支付。因此,原告中山市第二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中山市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山市第二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10417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04175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还请货款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规定,本案于2022年1月5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2021)粤2071破申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告中山市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且尚未终结,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本院裁定驳回原告中山市第二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山市第二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76元(原告广东华拓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退回原告中山市第二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叶迟玖
人民陪审员  李佩连
人民陪审员  林玉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梦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