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783执10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街123号航天大厦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6692624831。
法定代表人:吴先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美琼,福建启新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福建省环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中山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689391151N。
法定代表人:黄其金,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环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783民初6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1442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环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启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车辆、房产、国土、工商、林业、保险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闽0783执107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福建省环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建瓯市水岸蓝桥7号楼1401房[房屋所有权号:闽(2018)建瓯市不动产权第0002378号]的房产,申请人表示暂不申请拍卖,如有变化再与法院联系。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房产已被本院以(2020)闽0783执1882号查封,待处置变现后依法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查找,但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2020年8月11日,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非必需的消费行为。
2020年8月6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世超
审判员 冯东波
审判员 陈 慧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江倩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