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鼓民催字第1号
申请人福建晟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12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福建晟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4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因票面号码为3040004120015004,出票日期为2013年8月5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5000元,出票人为福建晟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华夏银行福州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为龙岩市公安局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晟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肖济宁
审判员翁云莺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