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人防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北人防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民二初字第643-1号
原告:河北人防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鹿泉市上庄镇韩庄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6年5月2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河北人防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7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300万元,期限为2012年7月12日至2012年8月11日。当日,原告将300万元汇入被告***帐户,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归还借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30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从原告处借款,同时被告还从众多其他人员处高息借款,其行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于2014年12月4日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人防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