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322民初352号
原告:***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浙江商城C1幢1单元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钧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扎下镇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东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钧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东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东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3元,减半收取计802元,由原告江苏东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晓丽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韦杰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