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681执保676号
申请人:江西圆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2769770186Q,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胜利东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华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MA37TJ6G88,,住所地贵溪市白鹤湖现代农行示范区雷溪核心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西圆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华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华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计46471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江西圆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顺利审结本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华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计46471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执行费2844元,由申请人江西圆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倪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