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圆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江西省鑫鼎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江西圆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602民初580号
原告***。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西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省鑫鼎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注册号为36010021009377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西圆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注册号为36060221000288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省鑫鼎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江西圆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省鑫鼎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江西圆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6.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太
人民陪审员*琴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