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44480号
原告:北京远洋阳光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1305室。
法定代表人:高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峻松。
原告:ARCHITECTURESTUDIO。
法定代表人:René-HenriARNAUD。
委托诉讼代理人:苌冬梅。
被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基本建设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宏达街21号。
法定代表人:唐海军。
原告北京远洋阳光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ARCHITECTURESTUDIO与被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基本建设中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远洋阳光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ARCHITECTURESTUDIO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远洋阳光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ARCHITECTURESTUDIO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