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辽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辽阳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0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辽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滨河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尚英,研究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赵春雷,研究院副院长。
被执行人:辽阳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辽阳县刘二堡镇河北村。
法定代表人:张庆义,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辽阳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计费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辽阳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立奇
审判员  杨 源
审判员  李 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