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辽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辽阳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10执48号
申请执行人:辽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滨河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尚英,该研究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该研究院副院长。
被执行人:辽阳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辽阳县刘二堡镇河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玉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辽阳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后审查中发现,辽阳仲裁委员会2021年11月3日作出的(2021)辽仲裁字第47号裁决书,被执行人就设计费履行问题已于2021年10月29日与申请执行人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一、辽阳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辽阳顺程嘉园小区两处房产,其中C1-G01,面积约82平方米,C1-G02,面积约62平方米,以上房产双方协议作价21万元,辽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辽仲裁字第47号裁决书确定的利息、仲裁费辽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二、对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房产,辽阳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其享有所有权及合法的处分权,并未在此设立担保,抵押等他项权利。三、本协议签订后,协议书中明确协议签订后,辽阳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以上房产的手续及钥匙交付给辽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四、协议签订后双方债权债务已结清,双方再无其它争议。在本院对双方进行询问时,双方对上述协议予以认可,并实际履行完毕。2022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对辽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辽仲裁字第47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