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0执47号
申请执行人:辽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滨河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尚英,该研究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赵春雷,该研究院副院长。
被执行人:辽阳红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衍水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于建洪,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辽阳红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6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辽阳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的(2021)辽仲裁字第206号裁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辽阳红美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采取了网络查控、人工查询并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但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均被多家法院查封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
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及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本院认为,本案经强制执行,穷尽了财产查控措施,完成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惩戒措施,再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印明大
审判员 李 航
审判员 张 欣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秦士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