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大连天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大连市旅顺口区教育局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民终57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天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兴街**。
诉讼代表人:大连天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清算组。
清算组负责人:刘轶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佳,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教育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迎春街**。
法定代表人:李云虹,该局局长。
上诉人大连天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市旅顺口区教育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2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天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天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大连天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97元,减半收取89.99元,由上诉人大连天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歆
审判员 王 迪
审判员 王慧莹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月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