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辽0202行初56号
原告:大连天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兴街1号。
法定代表人:郭宏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涛,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鹏,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新城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和,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湛,男,该局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凤鹰,辽宁森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天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备案登记职责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天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天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岳 静
人民陪审员 史玉珍
人民陪审员 李 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