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旅民初字第20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峰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天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查晓军诉被告大连天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大连天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自2003年3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10万元,股东为***、查晓军、**等共计20人,原告查晓军出资26.4万元,持股24%。公司成立后,被告从未按照《公司法》规定向原告提供过一次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也从未提请通过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亏损等问题,但被告近五年来一直未按照原告的出资额分配红利。根据《公司法》第34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财簿。”规定,原告曾对此提出查账申请,经多次催问,其反复推委,不仅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回复至今都没提供一份财务资料、账薄、凭证。故原告根据《公司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晓军查阅、复制;判令被告大连天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判决之日止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原始凭证提供原告查晓军查阅;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原告要求查阅相关的公司文件以及会计账簿,是公司法赋予原告的权益,但是不能以诉讼的方式要求被告提供上述文件,只有在原告依法行使查阅的权利受到被告的阻碍时才能以诉讼的方式要求行使权利,本案原告要求查阅的公司文件分为两类,一类是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及财务报告,该类文件没有任何限制,原告可以随时去查阅,第二类要求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公司法没有赋予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的权利,查阅会计账簿根据公司法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该向公司提供书面申请,如果公司认为不可以查阅应在十五日内予以答复,股东如果对答复不满意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查阅,被告认为目前为止原告以诉讼的方式要求查阅上述文件是错误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大连天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成立于1978年6月1日,原名为大连旅顺建筑设计研究院,2003年1月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更名为大连天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告***为该公司股东之一,认缴出资额为26.4万元,实际出资额为26.4万元。2014年1月9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今的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供原告查阅复制;判令被告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原始凭证供原告查阅。
另查,被告大连天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为该公司的股东。2013年12月18日因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现工商登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为***。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私营企业注册内容查询卡,被告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做为被告公司的股东享有查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但该项权利的行使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公司拒绝,才可向法院起诉。本案原告并未向被告书面提出行使查阅权,直接向本院起诉行使查阅权,无法律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查晓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方圆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