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大连天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等物权保护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大民二终字第016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辽宁北方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天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兴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大连天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鸿公司”)与原审被告***、**、***、***之间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旅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与天鸿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天鸿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一审起诉的书面申请书,***、**、***、***亦向本院提交撤回二审上诉的书面申请书,***、**、***、***同意天鸿公司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鸿公司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以及***、**、***、***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5)旅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大连天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应收取6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共计750元(大连天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375元,由大连天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13元(***、**、***、***已预交),减半收取556.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