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民终22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北京天地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天地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
上诉人北京天地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都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45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地都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地都市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六、七、八、九项,依法改判无需支付**2021年绩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事实和理由:1.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中对于绩效工资的发放明确写明,年绩效工资基数按实际考核系数发放,天地都市公司绩效考核并非针对**一人,因公司在2021年度多次居家办公,天地都市公司经营效益不佳,所有员工在2021年的绩效考核系数均作了下调。一审法院受理的(2022)京0108民初43338号孙彤与天地都市公司之间劳动争议一案中,孙彤对于天地都市公司2021年度的绩效考核系数不持异议,认可存在绩效考核。由此可知,天地都市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确实存在,天地都市公司给**的工资截图里面,明确载明了绩效工资的金额,**若不认可,应在收到截图后对工资金额提出异议,其未提出异议的行为说明对绩效工资金额予以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绩效工资为66400元不符合事实。2.疫情之下,各地法院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多持审慎态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均发布了相应通知,以期减小疫情对中小企业的影响,助力经济复苏,一审法院并未考虑上述客观情况,机械适用相关规定判决天地都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有违同案同判的审理规则。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足以覆盖**的损失,不应再另行确认额外经济补偿金,天地都市公司不属***或无故拖欠的情形,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故意,一审法院判决天地都市公司另行支付25%经济补偿金明显加重了天地都市公司的经济损失。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天地都市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天地都市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0027.85元;2.天地都市公司无需支付**拖欠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46705.66元;3.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天地都市公司支付1.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绩效工资66400元;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8333.33元;3.按照《劳动合同》第29条约定支付拖欠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60023.75元;4.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绩效工资16600元;5.本案诉讼费由天地都市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入职时间:2015年5月5日。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期限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此后续订合同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正常出勤截止日期:2022年4月11日。
四、劳动关系解除时间:2022年4月11日。
五、仲裁请求:**以要求天地都市公司支付工资、工资差额、绩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六、仲裁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1125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天地都市公司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工资差额21000元;2.天地都市公司支付**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5658.86元;3.天地都市公司支付**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4月11日工资差额22436.46元;4.天地都市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绩效工资54000元;5.天地都市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绩效工资54000元;6.天地都市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绩效工资46480元;7.天地都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0027.85元;8.天地都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五经济补偿金46705.66元;9.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天地都市公司与**均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起诉至法院。天地都市公司起诉在先。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天地都市公司与**均同意仲裁裁决结果第一项至第五项。
一审法院认定:**与天地都市公司均同意仲裁裁决第一项至第五项结果,一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天地都市公司应当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工资差额21000元;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5658.86元;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4月11日工资差额22436.46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绩效工资54000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绩效工资54000元。
七、原告的诉讼请求:天地都市公司起诉要求判令:1、我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0027.85元;2、我公司无需支付**拖欠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46705.66元;3、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起诉要求判令天地都市公司支付:1、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绩效工资66400元;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8333.33元;3、按照《劳动合同》第29条约定支付拖欠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60023.75元;4、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绩效工资16600元;5、本案诉讼费由天地都市公司负担。
八、绩效情况:天地都市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书》载明:自2018年7月份起,月薪调整至105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6300元/月,岗位工资4200元/月。年绩效工资基数54000元,按实际考核系数发放。自2021年1月份起,薪金调整至128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7680元/月,岗位工资5120元/月。年绩效工资基数66400元,按实际考核系数发放。
就2021年绩效工资一节。天地都市公司主张,当年度**绩效基数为66400元,绩效工资每年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个人表现情况,按照考核系数计算,春节之前发上一年绩效工资。该年度**绩效考核系数结果为0.7,故应以该系数支付**绩效工资46480元。其公司曾向**告知该金额,**并未提出异议。就该主张,天地都市公司提交**与人事**的微信截图予以证明,该截图显示2022年4月15日,**发送:**,这是咱们财务刚刚发来的,你抽空看一下(并发送电子表格文件,其上列明税前应补发月份及对应工资,其中19年绩效为54000元,20年绩效为54000元,21年绩效为46480元)。**回复:好,另外问一下,看这个工资计算表里面,我的4月份社保还是公司给交吧,5月份在转出对吧。**:对是的,交到4月份。**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其不认可2021年绩效工资金额,并且表格中未列明2022年绩效工资。天地都市公司未就考核的制度依据以及考核结果进行举证。
**主张,天地都市公司从未进行过绩效考核,未制定考核标准,绩效工资并无支付条件,应当支付其2021年度绩效工资66400元。
一审法院认定:天地都市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就工资支付标准负有举证义务,现天地都市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在职期间绩效考核标准、**的实际绩效情况以及绩效工资量化结果的情况,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与**之间的微信对话中,并未见**同意电子表格所载金额之信息,故天地都市公司所持**未提出异议视为其同意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天地都市公司应当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绩效工资66400元。
就2022年绩效工资一节。天地都市公司与**均认可公司管理制度中规定员工于当年12月31日前离职的,不予支付绩效工资。
一审法院认定:**于2022年4月11日向天地都市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其要求天地都市公司支付2022年绩效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九、劳动合同解除情况:2022年4月11日,**向天地都市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天地都市公司“自2020年2月开始拖欠本人工资,至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天地都市公司主张,其公司因经营困难,故在**在职期间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就该主张,其公司提交2019-2021年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予以证明。**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主张,天地都市公司应当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四十六条第(一)**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一审法院核算为118650元。
十、经济补偿金情况: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天地都市公司)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赔偿金:(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天地都市公司主张,其公司因经营困难导致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属于恶意欠薪,故无需支付**拖欠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
**主张,天地都市公司应当支付其拖欠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认定:基于法院前述认定,天地都市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工资;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工资;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4月11日工资;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绩效工资;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绩效工资;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绩效工资的情形,现《劳动合同书》第二十九条之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天地都市公司应按照上述约定支付**拖欠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一审法院核算为55873.83元。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八、九、十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天地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工资差额21000元;二、北京天地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5658.86元;三、北京天地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4月11日工资差额22436.46元;四、北京天地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绩效工资54000元;五、北京天地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绩效工资54000元;六、北京天地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绩效工资66400元;七、北京天地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8650元;八、北京天地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拖欠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55873.83元;九、驳回北京天地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十、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原则上也遵循上述规则,但是,由于劳动关系中,往往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大部分证据材料都在用人单位掌控之中,劳动者又难以获得这些证据材料,因此,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天地都市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标准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员工绩效考核标准及所得出结果的依据;但天地都市公司所提交的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的实际绩效情况及绩效考核系数的考核标准,天地都市公司就此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沉默只有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在双方无约定、未形成交易习惯和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与天地都市公司工作人员在沟通中虽未提出异议,但无法推定为其同意。**关于天地都市公司应当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绩效工资664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天地都市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向**支付工资的情况,且未有证据证明天地都市公司就迟延发放工资与**达成过一致意见;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天地都市公司向**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天地都市公司虽然主张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故意,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因存在上述困难曾与**协商过延迟发放工资的事宜,则应就其延迟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恶意,与其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无直接关联,亦非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的正当理由,本院对天地都市公司的该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天地都市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天地都市公司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此系双方自愿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该约定亦未明显过高,天地都市公司应依约履行,一审法院判决天地都市公司向**支付拖欠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天地都市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天地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钱 星
法官助理 王 伟
书 记 员 原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