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8民初43338号
原告:北京天地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彤,女,1968年9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北京天地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都市公司)与被告孙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地都市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孙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2004年2月5日。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的劳动合同,后双方自2018年1月1日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提供劳动情况:孙彤正常提供劳动至2022年4月1日。
四、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情况:自2018年1月1日起孙彤的年薪为25万元,其中18万元按月发放(每月15000元),绩效工资每年7万元,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及员工表现考核按年发放;另有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补贴每年3万元。孙彤2021年的绩效工资为5.6万元,2022年绩效工资未发放,孙彤表示不将2022年绩效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五、仲裁请求:孙彤以要求天地都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绩效工资、注册补贴及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六、仲裁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1100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天地都市公司支付孙彤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工资差额22500元;2、天地都市公司支付孙彤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37500元;3、天地都市公司支付孙彤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绩效工资126000元;4、天地都市公司支付孙彤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绩效工资差额42000元;5、天地都市公司支付孙彤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注册补贴67500元;6、天地都市公司支付孙彤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注册补贴差额12000元;7、天地都市公司支付孙彤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6000元。天地都市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第一项至第六项,不服仲裁裁决第七项,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孙彤与天地都市公司均同意仲裁裁决第一项至第六项结果,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七、原告的诉讼请求:1、确认我公司无需支付孙彤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孙彤承担。
八、离职时间:2022年4月1日。
九、离职原因:2022年4月1日孙彤向天地都市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天地都市公司“自2020年2月开始拖欠本人工资,至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孙彤要求天地都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天地都市公司认可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可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2022年4月1日,亦认可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但表示公司由于经营状况不好无力支付孙彤工资,并非恶意拖欠工资,故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本院认定:天地都市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孙彤劳动报酬的行为,故孙彤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天地都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天地都市公司要求确认无需向孙彤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其上述请求,不予支持。经核算,仲裁裁决结果未超过法定标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天地都市公司应向孙彤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66000元。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九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天地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彤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6000元;
二、北京天地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彤支付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22500元;
三、北京天地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彤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37500元;
四、北京天地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彤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绩效工资126000元;
五、北京天地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彤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绩效工资差额42000元;
六、北京天地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彤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注册补贴67500元;
七、北京天地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彤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注册补贴差额1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天地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