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26718号
原告:***,女,1978年9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都***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地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0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天地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都市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天地都市公司1.支付***劳动报酬196 636.71元及逾期支付劳动报酬的损失,以196 636.71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付清劳动报酬之日止,按2021年7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3.85%的1.5倍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于2005年6月入职天地都市公司,离职前的岗位为设计主管。2020年12月30日,***与天地都市公司双方经协商一致,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协议》,约定:双方于2020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的薪资结算至2020年12月31日,金额总计为284 726.27元,天地都市公司应在2021年1月份支付60 253.82元,2021年2月份至2021年6月份每月各支付44 894.49元。天地都市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30日向***支付了18
089.56元,于2021年6月15日向***支付了50 000元,于2021年7月30日向***支付了20 000元,剩余196 636.71元,至今未予支付。***多次向天地都市公司催告,要求天地都市公司支付剩余的劳动报酬,天地都市公司始终以种种理由拒绝。***认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与天地都市公司之间关于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议,仅仅是主张天地都市公司拖欠的劳动报酬及天地都市公司逾期支付劳动报酬的损失,因此,应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协议》约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原因、薪资情况、工作交接、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纳的情况,该情形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应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请求,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晓
二〇二二年 六 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